Patent 丹麦商标局

丹麦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2012年1月24日生效的《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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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2012年1月24日生效的《商标法》。“丹麦专利商标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丹麦语。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丹麦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在先使用”主张商标权。丹麦是《TRIPs协议》、《巴黎公约》、《尼斯协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维也纳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丹麦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也是欧盟成员国,故商标注册既可通过“单国注册”的方式,也能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办理。

一、丹麦商标注册流程
目前,丹麦专利商标局采用尼斯分类第10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可接受一表多类申请。丹麦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人名、字母、数字、图形、颜色、立体形状等。在丹麦没有住所或主要营业场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企业的自然人或法人,须委托该国专门的代理人办理。丹麦商标注册所需的基本材料为:
1.商标图样;
2.类别及具体商品项目;
3.申请人名义及地址;
4.委托书;
5.若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

申请注册丹麦商标的主要流程为:申请一审查一核准发证一公告。申请递交后1个月左右受理。审查员将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要求和分类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显著性、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的审查。实质审查不对是否与在先商标形成冲突进行审查。审查不能通过的将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驳回通知书载明的时限内予以答复;实质审查通过的,则会被核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核准注册后就会安排公告,自公告日起2个月为异议期,任何利益相关人或在先权利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异议的理由主要有:
1.与在先商标冲突,如拥有在先的注册商标;
2.商标缺乏显著性;
3.具有不良影响;
4.商标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数量、重量、价值、原产地、生产日期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
5.商标仅有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仅有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形状、仅有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商标才正式注册成功。顺利的情况下,丹麦商标注册目前需要1年左右;如中途遇到驳回或异议,时间将会大大延长。

关键词:Patent,丹麦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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